什么情况下交警可以扣留机动车
导读:
交警可以扣留机动车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3.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交警扣留机动车的停车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当事人不用交停车费。根据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快车提醒您,被交警扣留的机动车可以通过以下具体流程取回:
1.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后的五日内,当事人会收到领取通知。此时,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以及行驶证等必要文件,以备办理相关手续。
2.当事人收到领取通知后,应及时到车管所违法处理窗口办理违章处罚手续。这可能包括支付罚款等费用。
3.办理完违章处罚手续后,会获得执法单位出具的载有停车地点和放车单的凭证。根据这个凭证上的指引,前往指定的停车地点。
4.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出示放车单和相关证件,即可提取被扣留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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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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