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在某些情况下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当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总公司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3.如果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因此,在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总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此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也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这些情形都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确定的。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也没有自己的财产。
因此,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当分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时,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4.在实践中,对于分公司责任的界定需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例如,在小额诉讼中,如果分公司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并且分公司管理的财产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不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5.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6.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由总公司承担的。
7.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如果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分公司与总公司间的连带责任问题复杂,涉及多种情形。如您在经营中遇到类似情况,欢迎在法律快车发起咨询,我们的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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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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