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不是车主开的由谁担责
导读:
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如果肇事者并非车主本人,责任的归属则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来判断。
1.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则上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使用人驾驶车辆时,他们直接控制车辆的运行,并从中获得运行利益。
因此,他们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而车主在一般情况下不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仍需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他们应确保使用人具备驾驶资质,并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如果车主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车主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辆出租或出借给对方。在这种情况下,车主的明知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主知道出租或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如果车辆的安全隐患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车主需要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车主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损害进行赔偿,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车主还可能在其他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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