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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4-30 01:24:10 人浏览

导读: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适用条件包括变更事实、不可预见性、不可归责于双方、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以及变更后合同的不公平性。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确保了该原则能够在合适的情境下发挥作用。

  必须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不是主观臆断的,而是真实、可观察且对合同双方具有实际影响的。

  二、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必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那么他们就已经知道并接受了这种风险,因此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这一条件确保了只有那些真正不可预见的情况才能得到考虑,避免了滥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性。

  三、变更后合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必须导致合同在履行时显失公平。

  1.这意味着,由于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这种显失公平的情况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这一条件确保了情势变更原则只会在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得到应用,从而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以及变更后合同显失公平。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基础,确保了该原则能够在合适的情境下发挥作用,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和正义。

  你是否有过合同变更的经历?你又是如何看待情势变更原则的呢?快来法律快车分享你的看法吧,我们会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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