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由哪些构成
导读: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主要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这些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在林区内进行。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在认定滥伐林木罪时,需要区分其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1.两者都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但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2.过去一般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来区分滥伐和盗伐。
3.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更为普遍。
4.滥伐林木罪主要涉及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而盗伐林木罪则涉及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1)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该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些法规为打击滥伐林木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滥伐林木罪不仅危害生态环境,也触犯了国家法律。你对滥伐林木罪还有哪些疑问?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做出努力。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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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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