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有哪些
导读:
行政事实行为主要涵盖权力性事实行为和非权力性事实行为两大类。
1.权力性事实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和行政即时强制行为,这些行为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权威。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则包括资讯处理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处置证据的行为等,这些行为更多地与行政管理的日常运作相关。
行政复议的范围广泛,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多种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1.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满;
2.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有异议;
3.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等不满。
行政诉讼的提起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且该被告的行为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3.案件还需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告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这些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得到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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