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无效情形包括哪些
导读:
抵押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5.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2.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所以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是不生效的。
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形外,还有一些特殊财产的抵押也是无效的,例如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等。
这些特殊财产的抵押无效,主要是因为它们不符合抵押权设立的要件,或者存在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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