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房屋赔偿的标准
导读:
政府在征收房屋时,需要按照明确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这意味着,当政府进行房屋征收时,不仅要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价值补偿,还要考虑到因征收带来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等实际困难,以及可能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
1.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需要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这一费用是为了补偿被征收人因搬迁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搬运家具、设备等物品的费用,以及因搬迁而产生的临时居住费用等。
2.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在征收后,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新的房屋,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这一措施旨在保障被征收人在征收过渡期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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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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