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他人隐私立案标准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公开散布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出现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时,此行为可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
1.某人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在信息网络上篡改并散布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
2.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并情节恶劣,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当同一诽谤信息被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或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时,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要认定侵犯隐私权或隐私利益的责任,必须满足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里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这是认定责任的前提。
2.损害事实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等。
3.这种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即因果关系。
4.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过错,主要是故意,即明知可能侵害隐私权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以下行为可视为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个人信息,如姓名、肖像、住址等;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破坏其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监视他人,安装窃听设备,窥探其私生活等。
这些行为如果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即可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侵权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联是侵权责任认定中的重要环节。
1.在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下,这种关联表现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隐私权的损害。
例如,如果某人非法获取并公开了他人的私人信息,导致该人遭受精神痛苦或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那么这种损害就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
2.在认定这种关联时,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等因素,以及损害事实的范围、程度等因素。
3.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专业法律建议,请咨询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士。你觉得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对于网络上的隐私泄露,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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