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
导读:
1.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2.除了主给付义务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合同中还存在一些附随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并非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也并非用以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保障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尽管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一些局限性。
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法律效力较低或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2.附随义务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随着合同的运行而逐步确定,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加重合同当事人的注意程度,并导致履行行为的效率低下。
3.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明确,因为附随义务的依据缺乏权威性且内容不确定,所以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也相当不明确。
违反附随义务,是指加害给付、加害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其他加害债权人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债务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附随义务具有“附随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范围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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