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
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的规定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刻的确定以及风险转移的依据。我国《民法典》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转移的时间通常以交货时间作为确定的标准,即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风险转移的前提考虑买受人是否有过失,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交付,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
3.对于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即发生转移。当标的物需要运输时,一旦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4.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导致买方拒收,那么在此情况下,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风险转移时机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具体时间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一时机通常以交货时间作为确定的标准。
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则由买受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交付”是指实际上的交付,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交付。
2.如果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这并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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