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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什么时候通知受要约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4-10 12:53:21 人浏览

导读:

要约撤销需注意时机和条件,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前通知,且需满足明确约定、通知有效等条件。不可撤销的情形包括承诺期限明示或受要约人已准备履行。了解这些,助你更好应对法律挑战。

  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什么时候通知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通知受要约人。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1.当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时,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其所知悉;

  2.如果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撤销的通知则需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

  二、要约撤销的条件

  要约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要约本身必须明确约定为可撤销;

  2.受要约人必须知道要约是可以撤销的;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有效地传达给受要约人;

  4.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要约撤销的完整要求。

  三、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要约在以下情况下不可撤销:

  1.要约人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此进行了合理的合同履行准备工作。

  在这些情况下,要约的撤销权受到限制,以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和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的撤销和撤回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生效后但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撤回要约的通知只需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撤销则必须满足上述条件。这些差异反映了要约在不同阶段的法律效应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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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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