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是什么
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满足以下要件:
1.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必须无处分权;
3.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
4.受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必须已经交付或登记。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基础。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的一种制度。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立条件包括:
1.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以及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登记。
这些条件确保了善意取得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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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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