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责事由有哪些
导读:
担保人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可能部分免责,具体免责程度取决于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过错程度。
2.主合同内容变更也可能导致担保人免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保证合同未成立,保证人也可以免除承担保证责任。这包括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等情形。
4.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例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也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保证责任。
当主合同发生更改时,担保人可能会因此免责。具体来说:
1.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主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更,而担保人并未对此表示同意,那么他们就可以对加重的部分免责。
2.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并不受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证合同中另有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如果保证合同未成立,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
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包括: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1.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如果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那么它就被视为未成立。
3.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而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或者保证人在未设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那么保证合同也可以成立。
4.如果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那么它就被视为未成立。
总的来说,担保人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合同未成立以及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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