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有哪些规定
导读:
除斥期间是民法典中对于某些权利行使的特定时间限制。在民法典中,除斥期间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编章之中,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涉及总则、物权、合同、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等方面。
在总则编中,除斥期间主要涉及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例如,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物权编中,除斥期间主要涉及遗失物的归属和占有人的请求权。例如:
(1)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了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第四百六十二条则规定了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合同编中,除斥期间主要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例如:
(1)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并明确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2)第六百六十三条至第六百六十四条则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在民法典中,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过度延迟行使。因此,在涉及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会导致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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