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吗
导读:
代位权确实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需要注意,这种代位权并不适用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简而言之,如果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第三人)有债权但怠于行使,债权人可以代其向第三人追索债权,追索得到的款项将归债权人所有。
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权利。
这意味着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却不行使其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必须达到根本不行使的程度,如果只是行使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不得主张代位权。
2.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迟延。
这通常意味着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经到期,债权人面临无法实现债权的危险。但即使在债务履行期限还未到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而采取的行动,仍然可以代位行使。
3.必须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
只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才视为存在保全的必要。这意味着,只有当债权人的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时,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然而,要行使这种代位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以及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处理也是一大难点。对此你有何看法?快来法律快车与我们一起探讨,共同学习法律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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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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