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概念是什么
导读: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特定的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2.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债务人或第三人被称为出质人,债权人被称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被称为质物。
质押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属性:质权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质权为从权利,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主债权无效或因其他原因不存在时,质权也就不能存在。
2.不可分性: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地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清偿也不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质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在其价值形态发生改变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代位物上。
4.优先受偿性:质权虽由质权人占有质物,于债务履行前有留置的效力。但质权的根本效力不在于留置,而在于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根据质物的类别,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1.动产质权: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权是质权的一般类型,因为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多数动产并无登记或注册制度,因而以动产作担保的,应采用设定质权的方式。
2.不动产质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然而,不动产质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逐渐被淘汰,目前仅在部分国家的法律中还存在规定。
3.权利质权:以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在各国法律中都得到了普遍认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质权的类别中只认可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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