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由谁承担?
导读:
小区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需要由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当所有人、管理人不明确时,可能的加害人需要分担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与高空坠物无关,则不承担责任。
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和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
1.对于前者,《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后,若存在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追偿。
2.对于后者,《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各方责任承担比例的确定是一个难点。
1.以大风天住宅坠物为例,当造成路人伤害时,若存在租户,租户和业主的责任承担比例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对于绿化树木被刮倒伤人的情况,则需考察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职责。
3.在大风等自然恶劣天气下的坠物伤人案件中,虽然天气恶劣可能被视为不可抗力,但相关责任人一般不能以此为由免责。
4.然而,如果相关责任人已尽到提醒义务,如口头提醒或设置警示牌等,则可能会减轻其相应责任。
5.由于高空坠物危险性大且难以预防,事故后难以认定责任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小区该栋楼的居民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说明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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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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