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权利质押规定,民法典权利质押包括哪些权利
导读:
民法典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明确了哪些权利可以被用作质押。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这些被用作质押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可以转让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的法律解释,权利质押的权利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这些权利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并且可以通过转让来实现其经济价值。在质押过程中,这些权利将被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这些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1.质押与抵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
2.在抵押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并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
3.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4.而在质押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必须将其特定财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这是质押与抵押的最本质的区别。
5.质押和抵押在担保物的种类上也存在区别。抵押的担保物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土地等,而质押的担保物则通常为动产或可以转让的权利。
这是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所以无法作为质押的担保物。
总结来说,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以及担保物的种类。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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