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是什么意思
导读:
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是指,本人对于他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表示承认其效力并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一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追认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追认使无权代理行为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这意味着,一旦追认,被代理人就需要对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2.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因此,在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应当及时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以明确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同时,行为人也应当谨慎行事,避免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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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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