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有哪些
导读: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情形包括: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这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这些行为都表示当事人正在积极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因此劳动仲裁时效会因此中断。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这些行为都是当事人积极维护自己权益的表现,同样会导致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果争议对方明确表示愿意履行其义务,那么劳动仲裁时效也会因此中断。
4.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如果当事人曾经提起过劳动仲裁申请,但后来撤诉了,那么从撤诉之日起,劳动仲裁时效会重新开始计算。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状况,因此劳动仲裁时效也会中断。
6.其他。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仲裁时效中止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这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水灾等特大自然灾害或战争等情况,这些都会使得劳动者无法在规定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
2.其他正当理由:这些理由是指除了不可抗力之外的,非劳动者所能控制的情况,足以阻碍劳动者行使权利。例如,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死亡等。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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