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代位权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债权人代位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然而,这项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第五百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3.第五百三十七条则指出,当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时,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如果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则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当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和处理方式。
1.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那么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接受履行,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将终止。
2.如果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则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通过本文的解读,您对代位权的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希望您能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好这一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在法律快车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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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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