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质权是什么意思
导读:
设立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以此作为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也称为“质押”。
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其他担保物权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
1.质权的设立必须移转占有,即债权人需要实际占有质物,而对于抵押权和留置权,债权人则不需要占有抵押物或留置物。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而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标的物则可能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这意味着当质物因灭失、毁损等原因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质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同时质权随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且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在质权设立时已经确定,不因出质人代为清偿部分债务而消灭或减少。
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1.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需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移转质物的占有给债权人。
2.对于一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质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优先受偿权上,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权还具有担保债权的效力,即质权人可以对质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损害出质人的利益。
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人还有权转质权,即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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