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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施工高空坠物建筑方有责任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24 10:14:47 人浏览

导读:

本文针对建筑工地施工高空坠物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明确了建筑方在施工高空坠物事件中的责任。文章还提到了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标准,为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建筑工地施工高空坠物建筑方有责任吗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这一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2.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高空坠物的赔偿标准

  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参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1)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2)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3)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4)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5)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6)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1)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2)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

  建筑工地施工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并重视这个问题。如果你有更多关于高空坠物的问题或疑虑,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我们会尽快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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