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特点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源于法律的规定,具备独特的性质。
1.其法定性体现在,这一责任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并非源自合同双方约定或习惯。
2.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相对性,仅在缔约阶段存在,并且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其补偿性表现在,旨在弥补或补偿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和第五百零一条为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1.第五百条规定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出现某些情形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五百零一条则强调,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要认定缔约过失责任,首先需明确其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1.与违约责任主要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尚未成立、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时。
2.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需基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承担先合同义务,包括告知义务、协作与照顾义务等。
若因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受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你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更多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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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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