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导读:
民法典对名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
在名誉权的保护方面,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有权对他人名誉进行监督的。
民法典对于名誉权的保护和限制规定非常全面,但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不妨向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提问,我们愿意为你提供更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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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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