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包括占有改定吗
导读: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是物权变动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根据素材正文的阐述,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即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
而占有改定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和国家利益。因此,结论是占有改定并不包括在善意取得的范畴内。
占有改定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第三人方面。
1.出卖人的债权人,无论是普通债权人还是与出卖人有特定交易关系的债权人,对于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来说,该物不再是出卖人的财产。
因此,出卖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一般债权人时,该物非为担保;出卖人破产时,该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取回权。
2.对于不法行为人,由于占有改定下的买受人已成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
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此外,直接占有人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不得超过被继承人享有的范围。在直接占有人为法人时,法人分立、变更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分立、变更后的法人主张物权的效力。
然而,不得对抗第三人是占有改定效力的重要限制。这些第三人包括取得所有权及质权的人。
在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中,所有权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归于该第三人而消灭,取得质权的人该所有权负有负担,该第三人行使质权变卖该动产时,所有人不得提出异议。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
因此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这就使这种占有欠缺一种外部表象,人们很难从占有这一表象确认谁是真正的物权人,即这种占有不具有公示性。
换言之,当事人达成的占有改定的约定,仅在当事人彼此之间产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此外,出卖人以占有改定为二重买卖对第一买受人的效力出卖人对第一买受人以占有改定转移所有权后,也对善意的第二买受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出让所有权。
因此,在处理二重买卖问题时需特别注意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限制。
综上所述,占有改定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对第三人的影响上。
虽然受让人通过占有改定取得了所有权,但在公示性方面存在缺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涉及物权变动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占有改定的效力问题,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文对占有改定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全面解析,如果你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不妨与我们分享你的疑问。同时,期待在下次的内容中我们为你提供更具体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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