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自什么时间设立
导读:
1.质权自依法成立时设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3.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4.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质权的设立与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
1.如果质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则质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如果合同未生效或被撤销,则质权也不能设立。
2.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质权的设立失败。
因此,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其合法、有效,以便顺利设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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