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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4-14 01:03:07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介绍了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三者的区别,包括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的差异、适用条件的差异、以及申请人范围及法律措施的差异。了解这些不同可以帮助更好地处理破产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的区别

  1.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的差异

  (1)破产清算制度着重于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消失。适用于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继续生存的公司。

  (2)破产和解制度关注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和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3)企业重整制度则侧重于积极预防破产,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再生。

  2.适用条件的不同

  (1)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要求债务人已出现破产原因。

  这些原因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之一,才可以被认定为出现了破产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原因的判定并不考虑债务人是否盈利,而是关注其是否能偿还债务。例如,一个本身经营良好但没有适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人可能会因为担保责任而被宣告破产。

  (2)启动破产和解程序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相同,即出现了破产原因。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减免债务或延迟履行期限等方式帮助债务人摆脱经济困境。

  这种制度设计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同时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相比之下,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相对宽松。

  这一程序的目的是积极预防企业陷入破产境地,通过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重整程序不仅关注债务的清理,更侧重于企业价值的再生和生产经营能力的恢复。

  在性质上,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在企业可能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给企业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3.申请人范围的差异

  (1)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

  法律快车提醒,对于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企业,如果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对于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相应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和解的申请人仅限于债务人。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不能直接提起破产和解。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破产和解的请求,以寻求减免债务或延迟履行期限等解决方案。

  (3)破产重整制度的申请人范围较为广泛。

  ①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初始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初始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

  ②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如果初始申请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在特定条件下,债务人或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提出后续重整申请。

  ③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注册资本1/10以上”的规定存在不同的解读。一般来说,学界认为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合计持有而非单一持有。

  ④对于金融机构具备破产原因或可能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国务院相应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4.法律措施的差异

  (1)在法律措施方面,破产清算制度主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处理,并将可分配财产在相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之间实现较为公平的分配。

  因此,该制度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相对较为有限。

  (2)相比之下,破产和解制度主要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

  这些协议主要依赖于债权人的让步和妥协,给予债务人喘息的机会并寻求获得清偿的手段。因此,该制度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相对较为单一和有限。

  本文介绍了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三者的区别,包括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的差异、适用条件的差异、以及申请人范围及法律措施的差异。法律快车欢迎您咨询,温馨守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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