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导读: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法律规定: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7.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9.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关于租赁物的维修、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优先购买权、死亡后的租赁关系处理等相关事宜,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特定财产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而承租人有偿使用该财产的合同。具体内容通常包括:
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和用途。
2.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
3.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和地点。
4.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和保险责任。
5.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条件。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其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且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和诺成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互负权利义务,且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出租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3.租赁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
4.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特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5.租赁合同具有不完全性特征,即其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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