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适用于哪些情况
导读:
善意取得,也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在无权处分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所有权人意外丧失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而该物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通过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物,且不知道占有人无权处分该物,则受让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2.无权处分人通过伪造、变造证书、隐瞒真相等方式,使第三人误认为其具有处分权,从而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在受让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3.在连环交易中,如果前手交易的标的物所有权存在瑕疵,而后手交易的受让人善意地相信前手交易的标的物所有权完整,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则后手交易的受让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这是善意取得的客体要件。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这是善意取得的权源要件。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这是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情或者虽应当知道但无从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的事实。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这是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合理的价格是指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和习惯所形成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这是善意取得的效力要件。对于动产而言,交付即占有转移至受让人;对于不动产而言,登记即物权变动至受让人。
在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权利人将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原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究侵权责任或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如果原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取得事实后的一年内未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或者未提起诉讼的,将丧失对无权处分人的请求权。
同时,如果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已经占有标的物的,则原权利人不能要求返还标的物。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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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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