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是指什么
导读:
1.质权人,又称“质押权人”,是指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一方。
2.他通过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质权人的存在,使得债权人在借贷关系中获得了一定的保障。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这是其最基本的权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除非质权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否则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如果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这意味着,在债务未清偿之前,质权人有权阻止出质人对质物的处置。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如果因为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1)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如果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该行为无效。
1.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质权人在借贷关系中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他可以通过占有质物、收取孳息、行使优先受偿等方式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2.他也应该注意防范风险,避免因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如果遇到问题,他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质权人的权益保障是借贷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如果你在质权关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问,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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