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导读:
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本前提,要求主体资格和债的行为均合法。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只有当次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且未向其主张权利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核心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且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确保其行使权利不影响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怠于行使权利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
这意味着,无论债务人是否有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这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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