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自己的保险还能报吗
导读:
当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全责时,一般情况下我方不需要报保险,而是由对方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这是因为对方已经承担了全部责任,依据保险的赔偿原则,应当由对方进行赔偿。
1.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如果双方都认为损失不大,且通过保险公司索赔过于麻烦,可以选择协商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自行商定赔偿数额,一旦达成一致,支付赔偿费并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注明即可。
2.如果双方都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并且不希望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那么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并索赔。
如果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那么超出部分应依据以下方式处理:
1.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可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2.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就超出部分协商解决。
如果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异议,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另外,如果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的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金额。例如:
1.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同时,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6.对于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例如:
(1)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100%的赔偿责任。
(2)此外,对于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3)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计算。
(4)如果10%的赔偿款额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的,超出部分可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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