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
导读:
1.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的两个核心环节,其生效时间对合同成立与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我国《民法典》第474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纳了到达主义。
3.在实际操作中,要约的生效时间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
(1)要约是否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2)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应当遵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一般来说,要约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受要约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那么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而如果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对于合理期限的确定,需要考虑在途时间、了解要约和发送承诺所需时间等因素。
承诺的生效时间也受到《民法典》的规范。
1.如果双方约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那么承诺应当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自到达之时生效。
2.如果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那么一般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如果承诺未能按时到达,即为逾期承诺或承诺迟延,对要约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4.如果要约人在接到逾期承诺后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过程涉及到双方利益,对合同成立的要求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疑问不妨咨询法律快车专业人士,共同维护合同订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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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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