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无过错原则
导读:
1.无过错责任,也称为严格责任,意味着在认定侵权行为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2.在环境侵权中,这一原则要求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原则,我们需要考虑三个主要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
(3)污染环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深厚的理论支持。
1.报偿主义认为,既然是污染企业的活动带来了危险,那么这些企业应该对损害负责。
2.危险主义则认为,造成危险的人应承担责任,这是基于“谁制造危险,谁负责”的原则。
3.公平主义认为,让无过错受害者承担损害是不公平的,而应由环境行为人,通常是企业来承担。
4.风险分担主义则主张将环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侵害转嫁给行为人,再由行为人转嫁给社会。
在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考虑一些相关因素。
1.受害者的过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一种观点认为,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加害者的过程,但也不考虑受害者的过错。
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
3.如果完全不考虑受害者的过错而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加害人,可能会对致害一方过于严酷,打消企业生产的积极性。
4.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加害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这些抗辩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第三方致害和受害人过错等情形。
5.在环境损害赔偿中,“不可抗力”被限定为自然灾害,并且强调致害后果的完全性以及加害人采取措施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1)如果致害后果是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造成的,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完全免除。
(2)如果加害人本来能够采取措施避免给受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但却未采取合理措施,则加害人应当对此造成的扩大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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