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导读:
善意取得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的善意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上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的交付而取得票据。
2.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
此处的“无权利人”,仅以受让人的直接前手为限,其间接前手对票据是否享有权利可在所不问。所谓的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占有票据的人,如窃得票据;
(2)合法占有票据但无处分权的人,如代他人保管票据。
3.受让人无恶意和重大过失。其意为受让人取得票据时,以自己的具体身份尽到最大注意力,仍不知道其直接前手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
4.取得人必须已付出合理的或相当的对价。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包括实物、劳务、智力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有效的合同以及法律认可的其他事物。
1.根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无论取得票据者在主观上是恶意还是重大过失,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2.具备上述诸要件而善意取得票据者,即可取得票据上之权利,无论原持票人丧失票据之原因为何,如被盗、遗失等,均不得向取得人请求返还,不得以让与人无票据处分权的事实来对取得人主张抗辩.
3.由于此种取得系原始取得,故票据上纵有负担,如设定质权等,皆因善意取得而概归消灭。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善意”是一个关键问题。
1.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与之相对的是“恶意”或“重大过失”:
(1)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上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
(2)重大过失是指取得票据时如果负起普通人的谨慎义务就能得知票据上的瑕疵,因怠于审查故而未知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3.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善意取得在票据权利转移中具有重要意义,了解其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和实践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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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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