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继承大陆遗产适用哪边法律
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台湾人继承大陆遗产适用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大陆民法典继承编;
2.除不动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包括动产和其它财产性权利和义务的法定继承,适用台湾地区继承法;
3.遗嘱方式是否成立,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处理台湾居民在大陆遗产继承公证,除了适用两岸的继承实体法外,还会涉及多种民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的判断,得适用相关的民事法律,主要包括: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2.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1.居住在台湾的台湾同胞具有多种途径来申办涉台继承公证。
2.可以直接通过书信或通过委托在大陆的亲友来进行申请。
3.不论是书信还是委托,申请公证的管辖地点仍然是由申请人的原籍所在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决定。
这一规定为台湾同胞提供了灵活的申办方式,使得涉台遗产继承公证更为便捷。
法律快车提醒您,台湾人继承大陆遗产需要的公证书有: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3.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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