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和一般民事责任的区别
导读:
1.主体不平等: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而受害人多为缺乏规避与抵制能力的普通公众,因此他们的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
2.侵害缺乏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个别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而环境侵权行为往往要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间接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
3.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虽然某些排污行为在现有生产技术水平下可能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附随的产物,但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它们被视为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具体表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妥当性。
4.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侵权行为通常是短期的一次性事件,而环境侵权可能会持续多年,且损害的发生可能具有滞后性和不确定性。
5.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需要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6.归责原则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有过错才能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被告不需要证明自己的过错,只要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就需要承担责任。
7.法律对免责事由的规定不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法律对免责的事由往往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方面适用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就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就是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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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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