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
导读:
1.成本控制不同
在中国,由于仲裁只能以机构仲裁的形式进行,而各个仲裁委员会采取的都是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仲裁费的收费模式,加上国内律师习惯采取前期固定费用加胜诉后奖励费用的收费模式,所以在国内仲裁中,仲裁的成本是基本可预期的。对当事人来说,仲裁费加律师费,再加上可能发生的鉴定费用和专家证人花销等,就基本上构成了全部的仲裁成本。但是在国际仲裁中,情况可能完全不同。
2.法律适用不同
在国内仲裁中,不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但是在国际仲裁中,至少存在5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可能与之相关:
(1)适用于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能力的法律;
(2)适用于仲裁协议及仲裁协议履行的法律;
(3)适用于仲裁庭的存在及其所进行的仲裁程序的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仲裁法;
(4)适用于实体争议问题的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准据法;
(5)适用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
3.仲裁员的选任不同等。
1.先去申请仲裁,做好答辩并提出反诉
申请人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且预缴仲裁费。
被申请人要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有反诉,最迟要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2.组成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各自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若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没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那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4. 作出裁决
仲裁庭需要在组庭后九个月内做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
5.执行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要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要是没有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其基本特征,即便主合同失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这一原则在我国《仲裁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具体来说,当合同的任何更改、解除、终止或宣告无效发生时,仲裁协议并不受此影响。然而,如果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受到质疑,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来确认其效力。
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一方选择仲裁委员会而另一方选择法院时,根据《仲裁法》规定,最终应由法院来做出裁定。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面临的是与商贸公司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而商贸公司选择了法院途径,则仲裁条款的效力应由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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