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导读:
1998年1月1日生效
费用表2003年7月1日生效
世界商业组织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38, Cours Albert 1er, 75008 Paris, France
电话:+33 1 49 53 29 05 传真:+33 1 49 53 29 33
电子邮件: arb@iccwbo.org
www.iccarbitration.org
国际商会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得以各种语言出版,其中仅英文版和法文版
为官方版本。
ICC 和ICC 标识、CCI 和CCI 标识、国际商会、世界性商业
组织、WBO、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包括其西班牙
语、法语、德语和阿拉伯语之译文)均为国际商会的商标,已
在多个国家注册。
©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 国际商会 2006
版权所有。本集体著作由国际商会发起,享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界定的一切权利。未经
国际商会事先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方式复制、复印或翻译本出版物中的
任何内容。
国际商会标准仲裁条款
国际商会向意欲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的当事人推荐下列标准仲裁条款。
谨此提醒当事人可以在其仲裁条款中规定合同准据法、仲裁员人数、仲裁地和仲裁语文。
当事人对合同准据法、仲裁地和仲裁语文的自由选择权不受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限制。
在此亦提醒当事人注意某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明示接受仲裁条款,有时还须以准
确的和特别的方式表示接受。
中文
凡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
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
为了适应中国法律的规定,建议在以中国大陆为仲裁地点的仲裁中,当事人应当在上述示
范条款中援引国际商会仲裁院,具体内容如下:
“凡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并按照国际商会仲裁
规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
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标准条款
想要适用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援引
这两套规则。建议采用下列标准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有权根据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规则,适用国际商会仲裁
前公断程序,并受其约束。
凡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
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
如需要上述条款的各种翻译版,请访问国际商会仲裁院网站:
www.iccarbitration.org
为了适应中国法律的规定,建议在以中国大陆为仲裁地点的仲裁中,当事人应当在上述示
范条款中援引国际商会仲裁院,具体内容如下: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有权根据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规则,适用国际商会仲裁
前公断程序,并受其约束。
凡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并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
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
仲裁规则
导言
第1条
国际仲裁院
1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是附设于国际商会的仲裁机构,其章程为本仲裁规则附
件一。仲裁院组成人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任命。仲裁院的职责是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以
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业纠纷。如经仲裁协议授权,仲裁院也可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解决
非国际性的商业纠纷。
2
仲裁院自身并不解决争议,其职责在于确保本规则的执行。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附件
二)。
3
仲裁院主席有权代表仲裁院做出紧急决定,在主席缺席时或应主席的要求,一位副主席也
有同样之权力;但此种决定必须向下一次仲裁院会议报告。
4
依据内部规则的规定,仲裁院可授权由其委员组成的一个或数个委员会作出某些决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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