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几次判决
导读:
民事诉讼开庭一次就会作出判决。有中止审理的情形时,同一案件会开两次庭,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事诉讼开庭流程如下:
1.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2.核对当事人身份。
3.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4.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调查情况,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5.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相关情况以及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和辩论。
6.原告或被告作最后陈述。
7.法官宣布休庭,告知当事人等候宣判。
民事经济案件开庭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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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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