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还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导读:
债务人还不起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此责任,即清偿债务。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的财产未能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的期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存在特定例外情况,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权利的情况。
2.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与一般保证不同,连带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债务人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3.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4.其他条件。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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