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政策法规 > 安置政策 > 开迁出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开迁出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3-08 01:10:50 人浏览

导读:

开迁出证明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迁移户口申请书、关系证明、房产证等。开迁出证明需要办理的流程是当事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迁入申请,领取准迁证,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等。

  一、开迁出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开迁出证明需要以下材料:

  1.迁移户口申请书;

  2.接收单位证明;

  3.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4.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

  5.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6.其他。

  二、开迁出证明需要办理什么程序

  律快车提醒,开迁出证明需要办理以下程序: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7.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三、开迁出证明需要多长时间

  开迁出证明一般需要一到三天。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