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导读:
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
综上所述,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构。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3.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5.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6.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
8.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9.其他。
法律快车提醒您,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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