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错误是故意还是过失
导读:
认识错误不排除故意犯罪的罪责,比如当行为人误认的对象与其意图侵害的对象属于反映同一犯罪客体的对象时,行为人应负故意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当行为人误认的对象与其意图侵害的对象不属于同一性质,即不属于同一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时,行为人应负故意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认识错误属于什么犯罪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假想犯罪:当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实际上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时,这种情况被称为假想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假想的不犯罪:当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该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处理。
3.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误解:这包括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罪行轻重等方面的不正确理解。
4.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这些错误涉及到对行为客体的识别、打击的目标以及原因和结果的解释上存在偏差。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
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例如甲未经许可收购珍贵树木制作家具,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加工珍贵树木及其制品罪。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因此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在发生假想无罪的场合,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例如,某甲复制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本来不构成犯罪,但他却误认为犯罪。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所以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这种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发生误解。例如,某甲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某甲自以为是盗窃罪,而实际上依法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某甲自以为该罪没有死刑,而实际上其法定最高刑有死刑。这种对法律的误认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或者危害性意识),因此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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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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