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导读:
1.目的不同,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
3.面对的人数不同。要约一般是面向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要约可以撤回,但必须在要约生效之前撤回。即当事人发出的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的通知需要在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才能算作是撤回。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要约,其生效分为两种情形:
(1)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此时,该要约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在数据电文进入系统以后,尽管收件人尚未阅读,也认为是收到了电文。这就是说,只要要约的内容进入了收件人的系统,即使没有为收件人所实际检索、阅读,也视为到达。
(2)是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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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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