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方式
导读: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这里主要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大类。
货币出资通常涵盖法定货币即人民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外国人的外币出资。
非货币出资则包括:
1.有形的实物出资;
2.无形的知识产权出资;
3.土地使用权出资。
不同的出资方式有不同的适用场景和条件,但共同的前提是出资必须能够评估作价且可转让。
货币出资是最基础和常见的形式,关于外币出资,尽管《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以能评估作价、可转让为标准。
实物出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要求股东对出资物拥有所有权,且出资物须符合公司运营所需,否则需额外处理。
知识产权出资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等,要求权利人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公司能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资则提供公司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是实物出资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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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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