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
导读:
特殊侵权行为具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独特性,如在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特别性。
与之相对,非特殊侵权行为则不包括这些特性。
在民法典中,特殊侵权行为有明确条文规定,而不属于此类的行为,如普通侵权,通常需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原则处理。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其他大多数情况都被视为普通侵权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责任的判定遵循一般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等。
普通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通常落在受害人身上,他们需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及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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