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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3-18 13:47:56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释义涵盖了哪些要点?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从执法程序到法律后果,再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每一环节都关系到驾驶人的切身利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详细规定了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1.当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如饮酒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先行扣留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这一临时扣留措施旨在立即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其持续危害交通安全。

2.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警察必须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便及时依法处理。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出具

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行政处罚,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程序。

1.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应明确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及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申诉途径和期限;

2.该决定书须盖章并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如当事人不在场,则在七日内送达。

这些规定确保了处罚程序的透明性和当事人的知情权。

不明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法律快车随时欢迎您的咨询,为您提供法律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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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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